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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補字第 15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552號 原   告 宏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以聖 原   告 宏全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以聖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幸福臺灣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47,44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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