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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補字第 15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589號 原   告 華郁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炫星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4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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