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589號
原 告 華郁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志生
上列原告與
被告炫星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4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