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601號
原 告 裕振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世彬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何進銘發
支付
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035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繳
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