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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補字第 16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620號 原   告 威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傑生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24,2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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