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652號
原 告 先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玉玲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
複 代理 人 戴君容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見豐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53,2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