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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補字第 16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652號 原   告 先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玉玲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戴君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見豐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53,2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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