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849號
原 告 Optimal Chance International Co., Ltd.
法定
代理人 Mou QiuPing(牟秋平)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
律師
被 告 鑫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玉明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鑫美科技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4780號),
惟被告
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3,550元,則本件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8,153元(依原告聲請
支付命令日即民國102年7月19日臺灣銀行之牌告現金賣出匯
率,以1美元折合新臺幣30.122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繳
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