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856號
原 告 柯明鑫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俊升航空工業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69,3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
一審
裁判費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8,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並提出
準備書狀(須附
繕本)表
明請求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