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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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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補字第 18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856號 原   告 柯明鑫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俊升航空工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69,3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8,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須附繕本)表 明請求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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