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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補字第 18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863號 原   告 晨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秋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被   告 寬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耕誦 上列原告與被告寬廣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65萬元(依原告起訴狀所陳報),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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