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87號
原 告 竣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榮斌
被 告 林崑興
原告與被告林崑興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亦未查報
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將貨車車籍資料
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原告可得受之利益)。茲依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估算原告之車籍登記可得受利益數額,並依其數額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
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
;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可來
院試算並逕予繳費。如原告逕以購車金額新臺幣(下同)669,600
元為可得受利益數額,請說明理由,此時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270元。)。原告逾期不繳第一審裁判費,即
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