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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補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87號 原   告 竣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榮斌 被   告 林崑興 原告與被告林崑興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亦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將貨車車籍資料 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原告可得受之利益)。茲依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估算原告之車籍登記可得受利益數額,並依其數額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 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 ;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可來 院試算並逕予繳費。如原告逕以購車金額新臺幣(下同)669,600 元為可得受利益數額,請說明理由,此時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270元。)。原告逾期不繳第一審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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