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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補字第 18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881號 原   告 勝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華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秋祉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893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165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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