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補字第 19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908號 原   告 裕國美術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明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瘋創意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4483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91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