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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補字第 19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91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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