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118號
原 告 永互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永富
上列原告與
被告怡富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58,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