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177號
原 告 英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雲瑤
上列原告與
被告柯佩宜即僖吉豆行(合夥)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依原告民事
起訴狀之「
訴訟標
的金額」欄記載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8,50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149元,扣除前已繳之調解
聲請
費3,000元(本院102年度司中調字第3513號),尚應補繳92,14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