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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補字第 21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194號 原   告 施惠莉 被   告 椰林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勝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椰林纖維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是原告主張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   第96939號強制執行事件所查封動產(即日立分離式冷氣1組   、TECO電視機1部、皮質沙發1組、電熱水器1台、TOSHIBA電   視機1 台)為其所有;上開動產均係中古品,依市價推估應   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故本件之訴訟的價額核定為1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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