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194號
原 告 施惠莉
被 告 椰林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勝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椰林纖維有限公司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是原告主張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
第96939號
強制執行事件所
查封動產(即日立分離式冷氣1組
、TECO電視機1部、皮質沙發1組、電熱水器1台、TOSHIBA電
視機1 台)為其所有;
上開動產均係中古品,依市價推估應
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故
本件之訴訟的價額核定為1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