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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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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補字第 22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202號 原   告 連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俊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000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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