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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補字第 22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227號 原   告 巨晶複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子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二、具狀陳報:㈠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居所;㈡被告邱子   軒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向被告請求給付金額之   計算式及請求權依據(即用之法律關係);㈣本件被告事故   之地點及事故時有無報請警察機關處理,如有,請陳報受理   之警察機關名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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