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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補字第 22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240號 原   告 葛慧欗 上列原告與被告唯心宗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6,9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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