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316號
原 告 中華稅務研習有限公司
訴訟
代理人 陳玉華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琦瑜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350 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