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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補字第 24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444號 原   告 張明精 上列原告與被告昆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8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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