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444號
原 告 張明精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昆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8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