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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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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補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車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61號 原   告 北洲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銀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森間請求返還車牌事件,原告起訴不合法   定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其中一   項未補正或均未補正,致訴訟無法進行,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  ㈠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狀未依上開規定記載,請   具狀陳報應為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並檢附繕本1件。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載明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   惟依原告起訴提出之兩造簽訂之靠行協議書及汽車領牌照登   記書所載,就原告起訴事實理由請求被告返還車牌,核車輛   為西元1996年份之福特廠牌車輛,年份已逾15年,顯見該車   輛其客觀上所剩餘價值不高等情,足見原告因本件訴訟標的   物交付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甚低,本院認應未超逾10萬元,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並由原告先行繳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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