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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補字第 2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63號 原   告 政鈺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原:政鈺機械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熹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艾特國際實業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9848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0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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