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63號
原 告 政鈺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原:政鈺機械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嘉熹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艾特國際實業
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9848號),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0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
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