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363號
原 告 育達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本源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鳴威科技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0094號),
惟被告
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72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
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