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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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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補字第 3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363號 原   告 育達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本源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鳴威科技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0094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72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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