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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補字第 4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418號 原   告 柯雅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僑婚訂花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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