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427號
原 告 代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登財
被 告 碧莎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貞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碧莎赫有限公司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695,700元(本院
依職權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調取
系爭房屋之現值),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3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