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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補字第 4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430號 原   告 賴鴻明 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京暉自動機械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50,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760元,惟本件原告係因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爰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是本件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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