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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補字第 4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483號 原   告 臺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訴訟代理人 謝進聰 原告與被告淼恩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0,54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 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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