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補字第 4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488號 原   告 百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素蘭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德隆貿易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4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49,69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895元,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