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488號
原 告 百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雷素蘭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萬德隆貿易
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41號)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49,69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
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895元,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