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490號
原 告 頂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奕焜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萬德隆貿易股
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848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
3,41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
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