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588號
原 告 瑞洲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香君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三仁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66,03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