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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補字第 6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632號 原   告 五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雲思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羽榛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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