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805號
再審原告 李文鎮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顥昌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
薪資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426元(依本院101中勞簡字第20號
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
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再審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