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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補字第 8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805號 再審原告  李文鎮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顥昌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 薪資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426元(依本院101中勞簡字第20號 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 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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