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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補字第 8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809號 原   告 俊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國榮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名偉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4,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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