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809號
原 告 俊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國榮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名偉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
審
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4,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