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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補字第 8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835號 原   告 祥育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栓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60,42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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