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876號
原 告 冠億弱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志龍
上列原告與
被告統一建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2,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