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補字第 9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944號 原   告 高地食品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被告靖紘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443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586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