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中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瑢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本宏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萊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100元,此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
民事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