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訴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訴字第16號 原   告 偉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輝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被   告 陳傳黃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衍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本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726號刑事判 決書全文連續刊登於被告在YAHOO奇摩網站申設之「育軒實業部 落格」(網址:http: //tw.myblog.yahoo.com/a00000000/)7 日。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係美國RUUD路易士電能/瓦斯熱水爐之臺灣 總代理商。被告曾於民國84年12月28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 擔任原告公司之臺中地區經銷商,嗣於99年12月31日結束代 理關係後,自100年1月起改銷售美國KING國王電能/瓦斯熱 水爐。被告為打擊原告上開產品商譽並藉此促銷伊所銷售之 美國KING國王電能/瓦斯熱水爐,竟基於妨害信用之犯意於 伊在YAHOO奇摩網站所設立之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所得共見 之「育軒實業部落格」上分別於下列時間撰述張貼下列毀損 原告公司上開產品商譽之文字,嚴重毀損原告公司上開產品 商譽及信用: (一)於100年3月25日18時40分許,張貼「你還在忍受不肖廠商 的欺騙嗎?廣告不實、低價高售的黑心廠商?」、「2011 .03.05星期五,育軒實業工作團隊...接獲廖太太的諮詢 電話...育軒實業工作團隊以下回答:1、為何常常聞到瓦 斯味道?--可能是火盤阻塞所導致。2、為何宣稱是美國 XXX熱水爐,卻是墨西哥製造保固一年?--因為不肖貿易 商,辦低價產品在台高售,欺騙消費者,奉勸選購熱水設 備時須注意事項,注意是否真正美國原裝進口USA製造出 廠,以免成為冤大頭。3、為何得不到廠商的服務?--這 個問題無法置評,因為欺騙的生意只能作一次而已。4、 昔日銷售同樣品牌為何換廠牌銷售?--育軒實業工作團隊 ,全年無修24小時服務,不是真正美國進口電能/瓦斯熱 水爐,絕對不介紹給客戶,昔日銷售的品牌就是美國品牌 墨西哥製造,在轉換跑道的同時,發生許多破桶問題,育 軒實業工作團隊,沒有推諉,也以真正美國原裝進口KING 電能/瓦斯熱水爐更換,由於育軒實業肯負責的態度,損 失金額不在少數,但贏得客戶朋友的信賴與認同,創造無 限商機,但是昔日的廠商四處散播不實的消息,...根本 不用理會小人的不實散播...」等內容文字,並同時張貼 偉翔公司代理進口銷售之美國RUDD路易士電能/瓦斯熱水 爐產品照片。 (二)於100年4月29日18時40分許,張貼「破桶!!墨西哥的熱 水爐,您敢用嗎?您相信使用不到5年.」、「2011.04.29 星期五,美國品牌墨西哥製造的熱水爐,使用不到5年就 破桶,傷腦筋???坦白說比大陸製造的電熱水器還不如 ,昔日的路XX熱水爐。將是育軒實業工作團隊爾後的痛楚 ,說真的很不甘心..像這種不肖商人,換成是您敢採用嗎 ?房屋是一間買,經銷商是一間間落荒而逃,誠信的問題 在不肖商人下蕩然無存..憑良心說一台進口的電熱水爐, 10年以上的壽命應該沒有問題,但墨西哥進口的電熱水爐 ,保固一年,一年內破桶,貿易商願意換心品,理所當然 ,但是不肖貿易商總是會用莫名奇妙的理由搪塞,或置之 不理,最可怕的是5年破桶,而且是破很大出名,任你怎 麼說都沒用,因為人家就說保固一年而已,育軒實業只能 奉勸大家在選擇熱水設備時,千萬不要上當,求助無門而 自認倒楣,應該公告讓大家有所警惕...」、「2011.04.3 0星期六,蔡MR21:30來電表示家中RUDD電熱水器,突然 沒有熱水供應,還聞到一股燒焦味道,育軒實業工作團對 怕昔日的客戶家中有小孩沒有熱水洗澡是一件很痛苦的事 ,準備工具前往安檢,蔡MR家中RUDD電熱水器,育軒實業 工作團對曾經修理兩次,但此次檢查下發現因破桶導致滲 水短路,無法可修,育軒實業工作團對建議承裝真正的美 國原裝進口KING電能/瓦斯熱水爐,因為昔日RUDD電熱水 器,以近年來說是墨西哥製造,品質不佳」等內容文字, 並同時張貼偉翔公司代理進口銷售之美國RUDD路易士電能 /瓦斯熱水爐產品照片3張。 (三)100年6月59日18時16分許,張貼「當育軒實業工作團隊欲 到墨西哥製造RUUD電熱水器時,將是爾後的夢魘」、「 ...陳德育昔日行銷RUUD電熱水器,2000年後是墨西哥製 造,保固一年,目前不肖商家挾持昔日美國進口可以使用 10年左右的知名,販賣品質不穩的墨西哥製造的產品,路 XX電熱水器,其公司不過兩三人,典型家族性企業行銷前 說的天方夜譚,行銷後拍拍屁股裝不認識,行銷當中百般 刁難,就是不能超越它,也難怪房間一間間買,經銷商一 間間逃之夭夭,吃飽沒事做到處散播不實謠言,說真的育 軒實業工作團隊領教N年,懶得與之起舞,但是面對昔日 承裝的墨西哥RUDD電熱水器,育軒實業工作團隊必須勇於 承擔售後服務的責任,因為勇於承擔,所以成為日後的夢 魘,坦白說5年內常常因為RUDD電熱水器破桶問題,不只 如此還破很大,導致客戶沒信心,讓育軒實業工作團隊損 失不少...然而育軒實業工作團隊的夢魘又來臨,羅MR200 7年時,承裝墨西哥製造RUUD電熱水器,使用至今不到5年 ,傷腦筋?破很大,為了商譽問題,二話不說前往處理, 承裝美國原裝進口KING國王電能熱水爐,彌補昔日承裝墨 西哥RUUD的過失...」,等並同內容文字,時張貼偉翔公 司代理進口銷售之美國RUDD路易士電能/瓦斯熱水爐產品 照片。 (四)於100年7月1日0時59分許,張貼「老天爺幫幫忙!!!又 是墨西哥製造的RUUD電熱水器,破桶!!!!」、「... 育軒實業工作團隊處於替墨西哥製造RUUD電熱水器擦屁屁 ,為什麼破桶的事件總是讓育軒實業工作團隊忙得焦頭爛 額,而黑心貿易商依然可以大賺其黑心錢,難道老天爺不 長眼,還是報應時機未到,不公平,又奈何?」、「蔡MR 是知名建築師,家中RUUD瓦斯熱水爐,是2009年承裝,使 用至今不過2年多,因為發覺陽台部分積水,請育軒實業 工作團隊前往檢查,原來又是破桶,說真的內心實在鬱卒 ,昔日行銷RUUD電熱水器,數量無法計算,當育軒實業工 作團隊發覺RUUD電熱水器是墨西哥製造,保固一年,品質 很不穩定,故障率頻繁,破桶機率非常多,行銷者與消費 者都得在保固一年內賭運氣,如果在一年破桶,行銷者損 失頗重,但如果不願負責任,可以像不肖貿易商用許多理 由搪塞,或置之不理,對消費者本身一般人只會默默無言 ,育軒實業工作團隊昔日行銷墨西哥製造RUUD電熱水器時 常碰到內置電線因破皮導致短路,最誇張的是曾經現場拆 封承裝,要設定溫度時,傻眼!!因為沒有溫度控制器( 有水電與圖片),如此品管出廠,任何行銷者都會為之卻 步,所以育軒實業工作團隊斷然與墨西哥製造RUUD電熱水 器斷絕合作關係,沒想到竟然是育軒實業工作團隊的惡夢 開始,除了低價銷售(因為銷路不佳)外,我想可能是要 針對育軒實業工作團隊的客戶搗亂傷癒」等文字內容。 (五)於100年10月7日22時10分許,張貼「...今天水電師傅mr. 楊來電表示,2007年時向我訂購RUUD電熱水器,E-80X6兩 台作連結,至今使用4年多,其中一台已經破桶,因為育 軒實業作團隊在2010年底終止與RUUD電熱水器合作關係, 因為RUUD電熱水器目前出產地為墨西哥製造,保固只提供 一年,品質不穩定,我賣15年的RUUD電熱水器,9年前的 RUUD電熱水器,目前還在使用的為數不少,但是近5年來 發現RUUD電熱水器出產地為墨西哥,破桶的機率為之大增 ,因而斷然結束合作關係,改提供美國state製造廠原裝 進口king國王電能/瓦斯熱水爐,全機種6年保固,15年責 任維護,水電mr.楊表示台製電熱水器至少保固5年,為何 美國進口保固1年,還4年多5年不到就破桶...與MR.楊順 便檢查其他5台RUUD電熱水器時,發現其他5台都有破損現 象,當時我與MR楊臉色發青,因為其他5台RUUD電熱水器 判斷可能壽命也差不多,但是業主表示其他5台只要撐過5 年,就不會與MR楊計較,而且這5台全部換美國原裝進口 KING電熱水器,MR楊與育軒實業也只能自求多福...」等 文字內容。 (六)綜上,原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 段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195條第1項後段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並聲明:(1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 被告應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2 2332號起訴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726號 刑事判決書全文連續刊登於被告在YAHOO奇摩網站申設之 「育軒實業部落格」(網址:http://tw.myblog.yahoo.c om/a00000000/)7日。(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被告則以:(一)原告在101年12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庭開庭時曾表示「...本件妨害信用部分,被告在部落 格所與發表之文章,其各人意見部分告訴人公司不予追究, 其所述事實部分,均不實在」。原告既已當庭表示對被報不 予追究,即是撤回告訴,原告之訴應予駁回。(二)被告赴 客戶府上維修,發覺原告代理之美國路易士電能/瓦斯熱水 器設備有諸多瑕疵,許多客戶確因該RUUD熱水器破桶導致滲 水短路之問題,造成無法可修之情況。被告發現原告於92年 後進口之電能/熱能熱水器,皆為墨西哥製造,故不管貼上 美國製或貼上墨西哥製標籤,破桶率均大增。被告經客戶反 應,遂於部落格張貼系爭文章,被告所為係對具體事實之評 論。又原告於92年後所進口之RUUD熱水器不論是貼上美國製 或貼上墨西哥製價格均相同,惟商品故障率卻遠比92年前進 口者高,被告查出92年後進口之RUUD熱水器均應係皆為墨西 哥製造,卻聲稱是美國原裝進口,故認為該墨西哥製之熱水 器販售價格應比美國原裝進口低廉,惟原告仍以相當高價販 售,自有低價高售之嫌,被告所張貼之系爭文章,非以損害 原告名譽為目的,且評論之事實係真實有據,從而被告主觀 上並無妨害他人信用之故意,且系爭文章之文字內容,衡屬 各人意見之表達,尚難有原告所稱侵害原告商譽信用之餘地 。(三)原告係公司法人,不會造成精神上之痛苦,原告自 無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慰撫金之餘地。並聲明:(1 )原告之訴駁回。(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 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所主張被告於上開時間在YAHOO奇摩網站所設立之不 特定或特定多數人所得共見之「育軒實業部落格」上發表 上開文章之事實,業據其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22332號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101年度易字第2726號判決為證,且經本院職權查閱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05號判決核閱屬實 (被告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上訴確定)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律所保護之名 譽概念係指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所 加之評價,名譽有無受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 損以為斷。被告於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自承:伊於經銷偉翔 公司自新加坡進口之RUUD廠牌熱水器時,已知RUUD廠牌之 熱水器於西元2003年前係美國製造,均保固3年,西元200 3年後,同樣機種因有美國製與墨西哥製同時進口,改為 統一保固1年;RUUD廠牌熱水器不論美國製或墨西哥製, 價格及安裝方式都一樣,使用方式也都一樣,係近年客戶 使用過後的反應,才發現西元2003年以後進口的,無論係 美國製或墨西哥製,破桶比率均較西元2003年前進口之熱 水器為高,因此伊懷疑西元2003年以後進口的美國製產品 也是墨西哥製的等語。可見被告所銷售、安裝之RUUD廠牌 熱水器,只要同時期進口,無論係美國製或墨西哥製,價 格、安裝方式、使用方式均無不同,良率亦相同,係相較 於西元2003年前進口之熱水器,才有破桶率較高之問題。 被告明知此事實卻於部落格中張貼:「為何宣稱是美國XX X熱水爐,卻是墨西哥製造保固一年?--因為不肖貿易商 ,辦低價產品在台高售,欺騙消費者,奉勸選購熱水設備 時須注意事項,注意是否真正美國原裝進口USA製造出廠 ,以免成為冤大頭。」、「昔日RUUD電熱水器,以近年來 說是墨西哥製造,品質不佳」、「目前不肖商家挾持昔日 美國進口可以使用10年左右的知名,販賣品質不穩的墨西 哥製造的產品」、「RUUD電熱水器是墨西哥製造,保固一 年,品質很不穩定,故障率頻繁,破桶機率非常多」、「 近5年來發現RUUD電熱水器出產地為墨西哥,破桶的機率 為之大增」等文字,顯見被告刻意隱瞞同一機型之RUDD 廠牌熱水器,產地除墨西哥製以外,尚有美國製可供選擇 ,而不同產地之熱水器,良率均相同等情,反大肆著墨墨 西哥製造之熱水器品質不穩,故障率頻繁,破桶率大增等 文字,使觀看該部落格文章之人,易受該文字內容影響, 而認為偉翔公司僅進口墨西哥製之RUDD廠牌熱水器,造成 消費者混淆誤認,自有妨害原告公司商譽之犯意至明。被 告雖抗辯伊確有赴客戶處修繕發現原告代理之RUUD廠牌熱 水器有破桶情形,又原告於92年後所進口之RUUD熱水器不 論是貼上美國製或貼上墨西哥製價格均相同,惟商品故障 率卻遠比92年前進口者高,被告查出92年後進口之RUUD熱 水器均應係皆為墨西哥製造,卻聲稱是美國原裝進口,故 認為該墨西哥製之熱水器販售價格應比美國原裝進口低廉 ,惟原告仍以相當高價販售,自有低價高售之嫌等語。惟 查,被告並未就其所述原告自92年後所進口之RUUD電熱水 器皆為墨西哥製造、墨西哥製造之電熱水器成本較低原告 卻低買高賣、墨西哥製造之電熱水器故障率較高等事實舉 證證明,其抗辯自不足採。且被告亦因妨害信用罪,經法 院判刑確定,有本院101年度易字第2726號判決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05號判決資料在卷可 證。參以被告曾就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楊永輝在網頁內刊登 對被告反擊之言論,經被告提起加重誹謗之告訴,亦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續字第714號案 為不起訴處分,被告聲請再議後,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 署檢察長以102年度上聲議字第2678號案駁回被告再議聲 請而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上聲議字第267 8號處分書資料附卷可參;故被告於部落格當中張貼上開 文字侵害原告公司商譽乙節,應堪認定。 (三)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回復 名譽之適當處分。而回復名譽之方法,性質上亦屬損害賠 償之回復原狀,其回復之方法及範圍自應斟酌妨害名譽之 方法、名譽受損害之程度,為適當之處分。本院衡諸被告 侵害原告商譽之行為方式、原告所受之損害、網路部落格 乃不特定多數人所得見聞之特性等情,認被告應將本院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726號刑事判決書全文 連續刊登於被告在YAHOO奇摩網站申設之「育軒實業部落 格」7日,以恢復原告公司之商譽;至關於登刊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2332號起訴書之請求,因 所載內容與本院101年度易字第2726號刑事判決書大致相 同,即以「犯罪事實」應以法院刑事判決所認定者為準, 刊登法院之判決書已足以回復原告之名譽,故本院認無刊 登上開起訴書之必要性。 (四)另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 5 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即係指精神上 之損害賠償,通稱為慰撫金或撫慰金。原告係依法組織之 法人,其名譽遭受損害,並無精神上痛苦可言,登報道歉 已足回復其名譽,自無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精神 慰撫金之餘地(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2806號判例參照) ,即不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是原告以其產品商譽受損 為由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30萬元,縱不以「精神上 損害」或「慰撫金」稱之,亦與民法第195條之規定不符 ,要難准許;至被告所引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 字第772號判決書,係屬地方法院個別法官之法律見解, 對於本院無拘束力;且與現行實務通說見解不符,無從援 引,併予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本院 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726號刑事判決書全 文連續刊登於被告在YAHOO奇摩網站申設之「育軒實業部 落格」7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假執行之宣告:本件原告勝訴部分,非屬財產權之訴訟,性 質上不宜為假執行之宣告,故原告假執行之聲請,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 ,亦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 庭裁定移送而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 裁判費;本件審理過程中兩造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無庸 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