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訴字第16號
原 告 偉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永輝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
律師
被 告 陳傳黃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衍仲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5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本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726號刑事判
決書全文連續刊登於被告在YAHOO奇摩網站申設之「育軒實業部
落格」(網址:http: //tw.myblog.yahoo.com/a00000000/)7
日。
原告其餘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係美國RUUD路易士電能/瓦斯熱水爐之臺灣
總代理商。被告曾於民國84年12月28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
擔任原告公司之臺中地區經銷商,
嗣於99年12月31日結束代
理關係後,自100年1月起改銷售美國KING國王電能/瓦斯熱
水爐。被告為打擊原告
上開產品商譽並藉此促銷伊所銷售之
美國KING國王電能/瓦斯熱水爐,竟基於妨害信用之犯意於
伊在YAHOO奇摩網站所設立之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所得共見
之「育軒實業部落格」上分別於下列時間撰述張貼下列毀損
原告公司上開產品商譽之文字,嚴重毀損原告公司上開產品
商譽及信用:
(一)於100年3月25日18時40分許,張貼「你還在忍受不肖廠商
的欺騙嗎?廣告不實、低價高售的黑心廠商?」、「2011
.03.05星期五,育軒實業工作團隊...接獲廖太太的諮詢
電話...育軒實業工作團隊以下回答:1、為何常常聞到瓦
斯味道?--可能是火盤阻塞所導致。2、為何宣稱是美國
XXX熱水爐,卻是墨西哥製造保固一年?--因為不肖貿易
商,辦低價產品在台高售,欺騙
消費者,奉勸選購熱水設
備時須注意事項,注意是否真正美國原裝進口USA製造出
廠,以免成為冤大頭。3、為何得不到廠商的服務?--這
個問題無法置評,因為欺騙的生意只能作一次而已。4、
昔日銷售同樣品牌為何換廠牌銷售?--育軒實業工作團隊
,全年無修24小時服務,不是真正美國進口電能/瓦斯熱
水爐,絕對不介紹給客戶,昔日銷售的品牌就是美國品牌
墨西哥製造,在轉換跑道的同時,發生許多破桶問題,育
軒實業工作團隊,沒有推諉,也以真正美國原裝進口KING
電能/瓦斯熱水爐更換,由於育軒實業肯負責的態度,損
失金額不在少數,但贏得客戶朋友的信賴與認同,創造無
限商機,但是昔日的廠商四處
散播不實的消息,...根本
不用理會小人的不實散播...」等內容文字,並同時張貼
偉翔公司代理進口銷售之美國RUDD路易士電能/瓦斯熱水
爐產品照片。
(二)於100年4月29日18時40分許,張貼「破桶!!墨西哥的熱
水爐,您敢用嗎?您相信使用不到5年.」、「2011.04.29
星期五,美國品牌墨西哥製造的熱水爐,使用不到5年就
破桶,傷腦筋???坦白說比大陸製造的電熱水器還不如
,昔日的路XX熱水爐。將是育軒實業工作團隊爾後的痛楚
,說真的很不甘心..像這種不肖商人,換成是您敢採用嗎
?房屋是一間買,經銷商是一間間落荒而逃,誠信的問題
在不肖商人下蕩然無存..憑良心說一台進口的電熱水爐,
10年以上的壽命應該沒有問題,但墨西哥進口的電熱水爐
,保固一年,一年內破桶,貿易商願意換心品,理所當然
,但是不肖貿易商總是會用莫名奇妙的理由搪塞,或置之
不理,最可怕的是5年破桶,而且是破很大出名,任你怎
麼說都沒用,因為人家就說保固一年而已,育軒實業只能
奉勸大家在選擇熱水設備時,千萬不要上當,求助無門而
自認倒楣,應該公告讓大家有所警惕...」、「2011.04.3
0星期六,蔡MR21:30來電表示家中RUDD電熱水器,突然
沒有熱水供應,還聞到一股燒焦味道,育軒實業工作團對
怕昔日的客戶家中有小孩沒有熱水洗澡是一件很痛苦的事
,準備工具前往安檢,蔡MR家中RUDD電熱水器,育軒實業
工作團對曾經修理兩次,但此次檢查下發現因破桶導致滲
水短路,無法可修,育軒實業工作團對建議承裝真正的美
國原裝進口KING電能/瓦斯熱水爐,因為昔日RUDD電熱水
器,以近年來說是墨西哥製造,品質不佳」等內容文字,
並同時張貼偉翔公司代理進口銷售之美國RUDD路易士電能
/瓦斯熱水爐產品照片3張。
(三)100年6月59日18時16分許,張貼「當育軒實業工作團隊欲
到墨西哥製造RUUD電熱水器時,將是爾後的夢魘」、「
...陳德育昔日行銷RUUD電熱水器,2000年後是墨西哥製
造,保固一年,目前不肖商家挾持昔日美國進口可以使用
10年左右的知名,販賣品質不穩的墨西哥製造的產品,路
XX電熱水器,其公司不過兩三人,典型家族性企業行銷前
說的天方夜譚,行銷後拍拍屁股裝不認識,行銷當中百般
刁難,就是不能超越它,也難怪房間一間間買,經銷商一
間間逃之夭夭,吃飽沒事做到處散播不實謠言,說真的育
軒實業工作團隊領教N年,懶得與之起舞,但是面對昔日
承裝的墨西哥RUDD電熱水器,育軒實業工作團隊必須勇於
承擔售後服務的責任,因為勇於承擔,所以成為日後的夢
魘,坦白說5年內常常因為RUDD電熱水器破桶問題,不只
如此還破很大,導致客戶沒信心,讓育軒實業工作團隊損
失不少...然而育軒實業工作團隊的夢魘又來臨,羅MR200
7年時,承裝墨西哥製造RUUD電熱水器,使用至今不到5年
,傷腦筋?破很大,為了商譽問題,二話不說前往處理,
承裝美國原裝進口KING國王電能熱水爐,彌補昔日承裝墨
西哥RUUD的過失...」,等並同內容文字,時張貼偉翔公
司代理進口銷售之美國RUDD路易士電能/瓦斯熱水爐產品
照片。
(四)於100年7月1日0時59分許,張貼「老天爺幫幫忙!!!又
是墨西哥製造的RUUD電熱水器,破桶!!!!」、「...
育軒實業工作團隊處於替墨西哥製造RUUD電熱水器擦屁屁
,為什麼破桶的事件總是讓育軒實業工作團隊忙得焦頭爛
額,而黑心貿易商依然可以大賺其黑心錢,難道老天爺不
長眼,還是報應時機未到,不公平,又奈何?」、「蔡MR
是知名建築師,家中RUUD瓦斯熱水爐,是2009年承裝,使
用至今不過2年多,因為發覺陽台部分積水,請育軒實業
工作團隊前往檢查,原來又是破桶,說真的內心實在鬱卒
,昔日行銷RUUD電熱水器,數量無法計算,當育軒實業工
作團隊發覺RUUD電熱水器是墨西哥製造,保固一年,品質
很不穩定,故障率頻繁,破桶機率
非常多,行銷者與消費
者都得在保固一年內賭運氣,如果在一年破桶,行銷者損
失頗重,但如果不願負責任,可以像不肖貿易商用許多理
由搪塞,或置之不理,對消費者本身一般人只會默默無言
,育軒實業工作團隊昔日行銷墨西哥製造RUUD電熱水器時
常碰到內置電線因破皮導致短路,最誇張的是曾經現場拆
封承裝,要設定溫度時,傻眼!!因為沒有溫度控制器(
有水電與圖片),如此品管出廠,任何行銷者都會為之卻
步,所以育軒實業工作團隊斷然與墨西哥製造RUUD電熱水
器斷絕合作關係,沒想到竟然是育軒實業工作團隊的惡夢
開始,除了低價銷售(因為銷路不佳)外,我想可能是要
針對育軒實業工作團隊的客戶搗亂傷癒」等文字內容。
(五)於100年10月7日22時10分許,張貼「...今天水電師傅mr.
楊來電表示,2007年時向我訂購RUUD電熱水器,E-80X6兩
台作連結,至今使用4年多,其中一台已經破桶,因為育
軒實業作團隊在2010年底終止與RUUD電熱水器合作關係,
因為RUUD電熱水器目前出產地為墨西哥製造,保固只提供
一年,品質不穩定,我賣15年的RUUD電熱水器,9年前的
RUUD電熱水器,目前還在使用的為數不少,但是近5年來
發現RUUD電熱水器出產地為墨西哥,破桶的機率為之大增
,因而斷然結束合作關係,改提供美國state製造廠原裝
進口king國王電能/瓦斯熱水爐,全機種6年保固,15年責
任維護,水電mr.楊表示台製電熱水器至少保固5年,為何
美國進口保固1年,還4年多5年不到就破桶...與MR.楊順
便檢查其他5台RUUD電熱水器時,發現其他5台都有破損現
象,當時我與MR楊臉色發青,因為其他5台RUUD電熱水器
判斷可能壽命也差不多,但是業主表示其他5台只要撐過5
年,就不會與MR楊計較,而且這5台全部換美國原裝進口
KING電熱水器,MR楊與育軒實業也只能自求多福...」等
文字內容。
(六)綜上,原告
爰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
段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195條第1項後段請求
回復名譽之
適當處分。
並聲明:(1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整,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
被告應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2
2332號起訴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726號
刑事判決書全文連續刊登於被告在YAHOO奇摩網站申設之
「育軒實業部落格」(網址:http://tw.myblog.yahoo.c
om/a00000000/)7日。(3)原告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被告則以:(一)原告在101年12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庭
開庭時曾表示「...
本件妨害信用部分,被告在部落
格所與發表之文章,其各人意見部分告訴人公司不予追究,
其所述事實部分,均不實在」。原告既已當庭表示對被報不
予追究,即是撤回告訴,
原告之訴應予駁回。(二)被告赴
客戶府上維修,發覺原告代理之美國路易士電能/瓦斯熱水
器設備有諸多瑕疵,許多客戶確因該RUUD熱水器破桶導致滲
水短路之問題,造成無法可修之情況。被告發現原告於92年
後進口之電能/熱能熱水器,皆為墨西哥製造,故不管貼上
美國製或貼上墨西哥製標籤,破桶率均大增。被告經客戶反
應,遂於部落格張貼
系爭文章,被告所為係對具體事實之評
論。又原告於92年後所進口之RUUD熱水器不論是貼上美國製
或貼上墨西哥製價格均相同,
惟商品故障率卻遠比92年前進
口者高,被告查出92年後進口之RUUD熱水器均應係皆為墨西
哥製造,卻聲稱是美國原裝進口,故認為該墨西哥製之熱水
器販售價格應比美國原裝進口低廉,惟原告仍以相當高價販
售,自有低價高售之嫌,被告所張貼之系爭文章,非以損害
原告名譽為目的,且評論之事實係真實有據,從而被告主觀
上並無妨害他人信用之故意,且系爭文章之文字內容,衡屬
各人意見之表達,尚難有原告
所稱侵害原告商譽信用之餘地
。(三)原告係公司法人,不會造成精神上之痛苦,原告自
無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慰撫金之餘地。並聲明:(1
)
原告之訴駁回。(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
行。
三、得
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所主張被告於上開時間在YAHOO奇摩網站所設立之不
特定或特定多數人所得共見之「育軒實業部落格」上發表
上開文章之事實,
業據其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22332號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101年度易字第2726號判決為證,且經本院職權查閱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05號判決核閱屬實
(被告
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上訴確定)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
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法律所保護之名
譽概念係指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所
加之評價,名譽有無受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
損以為斷。被告於本院刑事庭審理中
自承:伊於經銷偉翔
公司自新加坡進口之RUUD廠牌熱水器時,已知RUUD廠牌之
熱水器於西元2003年前係美國製造,均保固3年,西元200
3年後,同樣機種因有美國製與墨西哥製同時進口,改為
統一保固1年;RUUD廠牌熱水器不論美國製或墨西哥製,
價格及安裝方式都一樣,使用方式也都一樣,係近年客戶
使用過後的反應,才發現西元2003年以後進口的,無論係
美國製或墨西哥製,破桶比率均較西元2003年前進口之熱
水器為高,因此伊懷疑西元2003年以後進口的美國製產品
也是墨西哥製的等語。可見被告所銷售、安裝之RUUD廠牌
熱水器,只要同時期進口,無論係美國製或墨西哥製,價
格、安裝方式、使用方式均無不同,良率亦相同,係相較
於西元2003年前進口之熱水器,才有破桶率較高之問題。
被告明知此事實卻於部落格中張貼:「為何宣稱是美國XX
X熱水爐,卻是墨西哥製造保固一年?--因為不肖貿易商
,辦低價產品在台高售,欺騙消費者,奉勸選購熱水設備
時須注意事項,注意是否真正美國原裝進口USA製造出廠
,以免成為冤大頭。」、「昔日RUUD電熱水器,以近年來
說是墨西哥製造,品質不佳」、「目前不肖商家挾持昔日
美國進口可以使用10年左右的知名,販賣品質不穩的墨西
哥製造的產品」、「RUUD電熱水器是墨西哥製造,保固一
年,品質很不穩定,故障率頻繁,破桶機率非常多」、「
近5年來發現RUUD電熱水器出產地為墨西哥,破桶的機率
為之大增」等文字,顯見被告刻意隱瞞同一機型之RUDD
廠牌熱水器,產地除墨西哥製以外,尚有美國製可供選擇
,而不同產地之熱水器,良率均相同
等情,反大肆著墨墨
西哥製造之熱水器品質不穩,故障率頻繁,破桶率大增等
文字,使觀看該部落格文章之人,易受該文字內容影響,
而認為偉翔公司僅進口墨西哥製之RUDD廠牌熱水器,造成
消費者混淆誤認,自有妨害原告公司商譽之犯意至明。被
告雖
抗辯伊確有赴客戶處修繕發現原告代理之RUUD廠牌熱
水器有破桶情形,又原告於92年後所進口之RUUD熱水器不
論是貼上美國製或貼上墨西哥製價格均相同,惟商品故障
率卻遠比92年前進口者高,被告查出92年後進口之RUUD熱
水器均應係皆為墨西哥製造,卻聲稱是美國原裝進口,故
認為該墨西哥製之熱水器販售價格應比美國原裝進口低廉
,惟原告仍以相當高價販售,自有低價高售之嫌等語。
惟
查,被告並未就其所述原告自92年後所進口之RUUD電熱水
器皆為墨西哥製造、墨西哥製造之電熱水器成本較低原告
卻低買高賣、墨西哥製造之電熱水器故障率較高等事實舉
證證明,其抗辯自不足採。且被告亦因妨害信用罪,經法
院判刑確定,有本院101年度易字第2726號判決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05號判決資料在卷
可
證。參以被告曾就原告之
法定代理人楊永輝在網頁內刊登
對被告反擊之言論,經被告提起加重誹謗之告訴,亦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續字第714號案
為不起訴處分,被告聲請再議後,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
署檢察長以102年度上聲議字第2678號案駁回被告再議聲
請而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上聲議字第267
8號處分書資料附卷
可參;故被告於部落格當中張貼上開
文字侵害原告公司商譽乙節,應
堪認定。
(三)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回復
名譽之適當處分。而回復名譽之方法,性質上亦屬損害賠
償之
回復原狀,其回復之方法及範圍自應斟酌妨害名譽之
方法、名譽受損害之程度,為適當之處分。本院衡諸被告
侵害原告商譽之行為方式、原告所受之損害、網路部落格
乃不特定多數人所得見聞之特性等情,認被告應將本院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726號刑事判決書全文
連續刊登於被告在YAHOO奇摩網站申設之「育軒實業部落
格」7日,以恢復原告公司之商譽;至關於登刊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2332號起訴書之請求,因
所載內容與本院101年度易字第2726號刑事判決書大致相
同,即以「犯罪事實」應以法院刑事判決所認定者為準,
刊登法院之判決書已足以回復原告之名譽,故本院認無刊
登上開起訴書之必要性。
(四)另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
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 5
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即係指精神上
之損害賠償,通稱為慰撫金或撫慰金。原告係依法組織之
法人,其名譽遭受損害,並無精神上痛苦可言,登報道歉
已足回復其名譽,自無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
精神
慰撫金之餘地(最高法院62年
台上字第2806號判例
參照)
,即不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是原告以其產品商譽受損
為由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30萬元,縱不以「精神上
損害」或「慰撫金」稱之,亦與民法第195條之規定不符
,要難准許;至被告所引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
字第772號判決書,係屬地方法院個別法官之法律見解,
對於本院無
拘束力;且與現行實務通說見解不符,無從援
引,
併予敘明。。
(五)
綜上所述,原告依
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本院
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726號刑事判決書全
文連續刊登於被告在YAHOO奇摩網站申設之「育軒實業部
落格」7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假執行之宣告:本件原告勝訴部分,非屬財產權之訴訟,性
質上不宜為假執行之宣告,故原告假執行之聲請,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
失所附麗
,亦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
庭
裁定移送而來,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
裁判費;本件審理過程中
兩造並未支出其他
訴訟費用,
無庸
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