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勞簡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世宗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鴻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
人未依
上開規定為之,應具狀補正
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
提出
繕本1份。
二、依所補正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如就原判決駁回上
訴人之訴部分均上訴,則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1,07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