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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勞簡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勞簡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正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易永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崑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不利於   上訴人部分均上訴,則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8,0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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