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勞簡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正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易永秋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崑元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依所補正之
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如就原判決不利於
上訴人部分均上訴,則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8,0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