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勞簡字第6號
原 告 劉怡君
訴訟
代理人 黃幼蘭
律師
被 告 興誠服務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丞敬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立婕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認有鑑定之必要,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27
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