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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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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勞簡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勞簡字第82號 原   告 許洪福 被   告 文野出版社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野出版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壹拾貳萬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伍 佰玖拾肆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 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 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 訴訟,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此有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57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末按勞 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 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是此部分 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可獲得之利益,即倘繼續受僱於被 告期間內按月可領取之薪資新臺幣(下同)26,000元。經查 ,原告於本院民國103年10月7日調查庭時,陳明兩造間僱傭 關係未簽訂書面契約,且僱傭契約未定期間等語;另本院依 職權調取原告勞保投保資料,資料顯示被告係於103年3月11 日為原告加保、103年3月21日退保。而原告為00年0月出生 ,是以原告於103年3月21日為被告終止僱傭關係時之年齡為 30歲,計算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之強制退休年齡65歲止 ,原告可工作期間顯超過10年,依首揭規定,推定以10年期 間之薪資收入總數而計算其訟標的價額為312萬元(即月薪 26,000元×12月×10年=312萬元)。 三、綜上,本件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1,888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 收裁判費2分之1,故先行徵收裁判費15,944元。原告起訴時 僅繳納裁判費1,350元,尚欠裁判費14,594元,爰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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