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勞簡字第82號
原 告 許洪福
被 告 文野出版社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野出版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壹拾貳萬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伍
佰玖拾肆元,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
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
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
訴訟,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此有
最高法院89年度
台上字第574號判決意旨
可資參照。末按勞
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
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
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是此部分
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可獲得之利益,即倘繼續受僱於被
告期間內按月可領取之薪資新臺幣(下同)26,000元。
經查
,原告於本院民國103年10月7日
調查庭時,陳明兩造間僱傭
關係未簽訂書面契約,且僱傭契約未定期間等語;另本院
依
職權調取原告勞保投保資料,資料顯示被告係於103年3月11
日為原告加保、103年3月21日退保。而原告為00年0月出生
,
是以原告於103年3月21日為被告終止僱傭關係時之年齡為
30歲,計算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之強制退休年齡65歲止
,原告可工作期間顯超過10年,依
首揭規定,推定以10年期
間之薪資收入總數而計算其訟標的價額為312萬元(即月薪
26,000元×12月×10年=312萬元)。
三、綜上,本件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1,888元,
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
收裁判費2分之1,故先行徵收裁判費15,944元。原告起訴時
僅繳納裁判費1,350元,尚欠裁判費14,594元,
爰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