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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勞簡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勞簡字第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沛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春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宗昌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民事上訴狀其上訴聲明僅就第一審判 決關於給付被上訴人延長工時工資新臺幣(下同)39,954元部分 不服,是本件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9,9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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