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勞簡字第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沛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春立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宗昌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民事上訴狀其
上訴聲明僅就第一審判
決關於給付被上訴人延長工時工資新臺幣(下同)39,954元部分
不服,是本件之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39,9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此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