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勞簡字第97號
上 訴 人 邢志明
上列
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吾友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0400
元,應徵
裁判費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