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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勞簡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勞簡字第97號 上 訴 人 邢志明 上列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吾友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0400 元,應徵裁判費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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