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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勞簡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勞簡字第99號 原   告 王瑋婷       邱彥儒 被   告 大采廚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法未依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3年11月3日以103年度中補字第2331裁定,命原告收 受後於5日內補正,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 裁定已於103年11月11日寄存送達予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且原告二人均 103年11月12日22時10分許親自前往領取,有送達證書及公 務電話各1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均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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