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1025號
原 告 駿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光正
訴訟代理人 陳振興
被 告 海闊天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龍海
訴訟代理人 吳宗衛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22日下午2時10分在
本庭第32法庭行簡易程序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委任管理維護業務契約」第二條第二項所
指之「附件一、二」。另應查報遭被告扣款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之
公司係原告或訴外人安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依被告一0三年一
月三日(103)海管字第一0三0一00三號函,其受文者為訴
外人安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並將前開附件及查
報結果陳報本
院。
被告應於五日內查報前開函文所指扣款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係對
原告,或對訴外人安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為扣款,並將查報結果
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