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1025號
原 告 駿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光正
訴訟代理人 陳振興
被 告 海闊天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龍海
訴訟代理人 吳宗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七
月二十二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壹、原告主張
略以:
一、
兩造簽訂委任管理維護業務契約(下稱
系爭契約),依系爭
契約第二條約定,由原告提供被告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
務事項、公寓大廈及其週圍環境安全防災管理維護事項,被
告每月應給付原告服務費用新臺幣(下同)二萬三千五百元
。
詎被告以原告之督導幹部未善盡管理服務人職責,致被告
遭消防局罰款一萬二千元為由,逕自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份
之服務費用扣抵一萬二千元,僅給付原告一萬一千五百元(
計算式:00000-00000=11500),
惟被告係因社區住戶加
裝鐵窗妨害逃生而被罰款,概與原告之前述管理服務事項無
關,被告擅自扣款顯無理由,自應給付原告,
爰依系爭契約
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一萬二
千元。並提出系爭契約及附件一、二、委託管理契約書、被
告所發信函、存摺等為證。
二、對被告
抗辯所為之陳述:
社區住戶加裝鐵窗已超過二十年,是兩造簽訂系爭契約前早
已存在之事實,原告之管理服務事項並不包括向社區住戶宣
導不得加裝鐵窗,且原告係執行被告決議之事項,無權去拆
鐵窗。況被告在一○二年十一月間遭罰款之前,即已發函通
知住戶限期於一○二年九月三十日前拆除鐵窗。
貳、被告抗辯略以:原告之督導幹部未善盡管理服務人職責,未
向社區住戶宣導不得加裝鐵窗,致被告遭消防局罰款一萬二
千元,依系爭契約第十條約定,被告自得向原告請求
損害賠
償,是被告自應給付原告之一○二年十一月份服務費用中扣
抵一萬二千元,實屬合法有據,原告之請求顯無理由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參、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兩造簽訂系爭契約,由原告提供被告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
服務事項、公寓大廈及其週圍環境安全防災管理維護事項,
被告每月應給付原告服務費用二萬三千五百元。
二、被告以原告之督導幹部未善盡管理服務人職責,致被告遭消
防局罰款一萬二千元為由,自一○二年十一月份之服務費用
扣抵一萬二千元,僅給付原告一萬一千五百元。
三、被告在一○二年十一月間,因社區住戶加裝鐵窗妨害逃生而
遭消防局罰款一萬二千元。
四、社區住戶加裝鐵窗已超過二十年。
五、被告在一○二年十一月間遭罰款之前,即已發函通知住戶限
期於一○二年九月三十日前拆除鐵窗。
肆、兩造之爭點:
一、被告自應給付原告之一○二年十一月份服務費用中扣抵一萬
二千元,有無理由?
伍、法院之判斷:
一、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依兩造所簽
訂之系爭契約第二條第二項約定,原告「服務項目之具體內
容,詳如附件一、二」,而依該附件一、二
所載,關於被告
社區住戶不得加裝鐵窗之宣導等事宜,並
非原告服務範圍,
此觀之該附件一、二之內容即明,亦為被告所不爭執。況被
告社區住戶加裝鐵窗已逾二十年,於兩造簽訂系爭契約前即
已存在。再者,被告對於住戶加裝鐵窗之事,早已知悉,並
已發函台中市政府都發局,陳明被告並無執行拆除住戶鐵窗
之公權力,且被告亦已發函各住戶,請各該住戶於一0二年
九月三十日前拆除鐵窗,否則於遭
主管機關處罰時,由各該
住戶自行負責,此有被告發函台中市政府都發局之一0二年
七月八日一0二海闊管字義00一號函、被告發函台中市政
府消防局之一0二年九月十三日一0二海闊管字第00三號
函及發函各住戶之一0二年九月十三日一0二海闊管字第0
0二號函等各在卷
可稽。是被告其後於一0二年十月八日遭
台中市政府消防局以一0二府授消預字第A二五三號裁處罰
鍰一萬二千元,自不得歸責於原告,則被告自不得自應給付
原告之管理費中扣除前開一萬二千元。從而,原告請求被告
返還前開遭被告扣抵之一萬二千元管理費,自屬有據。
二、綜上,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一萬二千元,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規
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一千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
裁
判費用),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四、本件係依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