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1469號
原 告 張國欽即大新鐵材行
訴訟
代理人 徐秀鑾
被 告 山姆雷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鴻明
訴訟代理人 劉欣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5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二頁第九行「南投縣○○鄉○○村○○路旁」應更正為
「南投縣○○鄉○○村○○路旁」。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