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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小字第 14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1469號 原   告 張國欽即大新鐵材行 訴訟代理人 徐秀鑾 被   告 山姆雷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鴻明 訴訟代理人 劉欣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5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二頁第九行「南投縣○○鄉○○村○○路旁」應更正為 「南投縣○○鄉○○村○○路旁」。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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