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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小字第 14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1472號 原   告 宏泰電機廠 法定代理人 陳在欽 被   告 百威國際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即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 ○○區○○○路○段○○○巷○號6樓,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 卷可證。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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