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1472號
原 告 宏泰電機廠
法定
代理人 陳在欽
被 告 百威國際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即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
○○區○○○路○段○○○巷○號6樓,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
卷
可證。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