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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小字第 15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1520號 原   告 東國興魚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素蓮 被   告 上華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2年間以新臺幣(下同)88,000元 向被告購買1套應用軟體,原告已將買賣價金88,000元交予 被告,而被告稱不提供試用、測試,卻交予原告試用版軟體 ,嗣於102年10、11月間原告發現該軟體出現試用版警語, 曾打電話向被告反應,被告卻答稱只要能輸入、能存檔就是 正式版,迄至102年12月28日原告僅輸入9筆後即無法再輸入 ,原告遂改用之前向他人購買之舊版軟體,而原告於103年1 月間向被告表示要退貨,但被告不肯退貨,也不出面協調, 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全部價金等語。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88,000元。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購買軟體係網路5人版,如果同時5人以上 進入電腦操作,第6個人只能查詢,且被告交予原告之軟體 並無「試用」字樣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如係 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 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 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 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 復按債務人負有依債務本旨為給付之義務,違背債務之本 旨為給付,即屬不完全給付,為瑕疵之給付,是以債務人 如主張其已為完全給付,當由其負證明之責,而債權人於 受領給付後,以債務人給付不完全為由,請求債務人損害 賠償,關於給付不完全之點,應轉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77年度臺上字第1989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原告以88,000元向被告購買1套應用軟體,且 原告已將買賣價金88,000元交予被告等情,業據其提出與 所述相符報價單、出貨憑單、支票等影本為證,並為被告 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三)又原告主張:被告交予原告試用版軟體,原告於102年10 、11月間發現該軟體出現試用版警語,曾打電話向被告反 應,被告卻答稱只要能輸入、能存檔就是正式版,迄至 102年12月28日原告僅輸入9筆後即無法再輸入,原告遂改 用之前向他人購買之舊版軟體等情,已為被告所否認並以 前詞置辯,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就其主張受領被告所交付 軟體係試用版乙節,應負舉證責任。經查: 1.依原告所提報價單之「品名規格」欄記載「飛躍e世代-庫 存經濟版(含帳款)網路五人版」、「INTRANET不限安裝 幾台工作站超過購買人數仍然可進入軟體查詢及列印」等 字樣,核與原告所提出貨憑單之「品名規格」欄記載「飛 躍e世代-庫存經濟版(含帳款)網路五人版」等字樣相符 ,參以,原告於103年7月16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陳稱:伊 買的是5人版沒有錯等語,足見原告向被告所購買軟體係 網路5人版,如果同時5人以上進入電腦操作,第6個人僅 得進入軟體查詢及列印。 2.觀諸原告所提102年12月27、28日銷售資訊明細分析表, 固然顯示於102年12月28日僅輸入9筆單據資料,然該分析 表並未記載原告所謂「試用版」等字樣,況該分析表未顯 示當時使用人數,尚無法排除因同時5人以上進入電腦操 作,第6個人僅得進入軟體查詢及列印之可能性,自難僅 據原告所提上開分析表而逕認被告交予原告軟體係試用版 。 3.至原告提出其使用向他人購買軟體所列印銷退貨明細表, 固然顯示於102年12月28日輸入銷退貨紀錄長達14頁,然 此既係原告使用向他人購買軟體所列資料,顯與被告交予 原告之軟體無涉,尚難據此逕行推論被告交予原告軟體係 試用版。 4.此外,原告復未就其主張前情,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 自難信為真實。綜上以析,無從認定有如上開原告主張 被告交予原告軟體係試用版之情形。 (四)從而,原告主張被告交予試用版軟體,請求被告返還全部 價金88,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 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 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436條之19條第1項規定,確定 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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