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1520號
原 告 東國興魚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素蓮
被 告 上華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玉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6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2年間以新臺幣(下同)88,000元
向被告購買1套應用軟體,原告已將買賣價金88,000元交予
被告,而被告稱不提供試用、測試,卻交予原告試用版軟體
,
嗣於102年10、11月間原告發現該軟體出現試用版警語,
曾打電話向被告反應,被告卻答稱只要能輸入、能存檔就是
正式版,
迄至102年12月28日原告僅輸入9筆後即無法再輸入
,原告遂改用之前向他人購買之舊版軟體,而原告於103年1
月間向被告表示要退貨,但被告不肯退貨,也不出面協調,
為此提起
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全部價金等語。
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88,000元。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購買軟體係網路5人版,如果同時5人以上
進入電腦操作,第6個人只能查詢,且被告交予原告之軟體
並無「試用」字樣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如係
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
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
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
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
參照)。
復按
債務人負有依債務本旨為給付之義務,違背債務之本
旨為給付,即屬
不完全給付,為瑕疵之給付,
是以債務人
如主張其已為完全給付,當由其負證明之責,而
債權人於
受領給付後,以債務人給付不完全為由,請求債務人損害
賠償,關於給付不完全之點,應轉由
債權人負
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77年度臺上字第1989號民事
裁判意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原告以88,000元向被告購買1套應用軟體,且
原告已將買賣價金88,000元交予被告
等情,
業據其提出與
所述相符報價單、出貨憑單、支票等影本為證,並為被告
所不爭執,自
堪信為真實。
(三)又原告主張:被告交予原告試用版軟體,原告於102年10
、11月間發現該軟體出現試用版警語,曾打電話向被告反
應,被告卻答稱只要能輸入、能存檔就是正式版,迄至
102年12月28日原告僅輸入9筆後即無法再輸入,原告遂改
用之前向他人購買之舊版軟體等情,已為被告所否認並以
前詞置辯,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就其主張受領被告所交付
軟體係試用版乙節,應負舉證責任。
經查:
1.依原告所提報價單之「品名規格」欄記載「飛躍e世代-庫
存經濟版(含帳款)網路五人版」、「INTRANET不限安裝
幾台工作站超過購買人數仍然可進入軟體查詢及列印」等
字樣,
核與原告所提出貨憑單之「品名規格」欄記載「飛
躍e世代-庫存經濟版(含帳款)網路五人版」等字樣相符
,參以,原告於103年7月16日本院言詞辯論
期日陳稱:伊
買的是5人版沒有錯等語,足見原告向被告所購買軟體係
網路5人版,如果同時5人以上進入電腦操作,第6個人僅
得進入軟體查詢及列印。
2.
觀諸原告所提102年12月27、28日銷售資訊明細分析表,
固然顯示於102年12月28日僅輸入9筆單據資料,然該分析
表並未記載原告所謂「試用版」等字樣,況該分析表未顯
示當時使用人數,尚無法排除因同時5人以上進入電腦操
作,第6個人僅得進入軟體查詢及列印之可能性,自難僅
據原告所提
上開分析表而逕認被告交予原告軟體係試用版
。
3.至原告提出其使用向他人購買軟體所列印銷退貨明細表,
固然顯示於102年12月28日輸入銷退貨紀錄長達14頁,然
此既係原告使用向他人購買軟體所列資料,顯與被告交予
原告之軟體
無涉,尚難據此逕行推論被告交予原告軟體係
試用版。
4.此外,原告復未就其主張前情,提出其他證據
以實其說,
自難信為真實。綜上以析,無從認定有如上開原告主張
被告交予原告軟體係試用版之情形。
(四)從而,原告主張被告交予試用版軟體,請求被告返還全部
價金88,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
兩造其餘之攻擊
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
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
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436條之19條第1項規定,確定
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